
引言:
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标业务的从业者,我完全赞同本轮商标法修订强化商标使用、打击囤积注册的总体方向。但在阅读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时,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:治理囤积商标,是否一定要不断增加审查和监管成本?有没有可能通过制度设计,让囤积商标本身变得无利可图?
正文:
近日,商标法修订草案再次引发行业关注。本次修法明确提出进一步打击“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”,强化商标使用要求,加大对囤积商标行为的治理力度。对此,笔者总体持赞同态度,因为商标制度的本质在于使用,而非注册。
然而,从法经济学和第一性原理的角度来看,治理商标囤积问题,或许还有另一种值得思考的路径。
一、囤积商标问题,本质上是激励机制问题
长期以来,对于囤积商标问题,监管思路主要集中在加强审查、加强监管、加强处罚。例如:
增加审查力度;
强化代理机构责任;
识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;
加大行政处罚力度。
但问题在于,审查越复杂,行政成本越高;监管越严格,执法资源消耗越大;而对申请人主观意图的判断,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。
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,囤积商标问题的根源并非审查能力不足,而是投机行为长期处于“低风险、高收益”的状态。换言之,这不是监管机制(Regulatory Structure)的问题,而是激励机制(Incentive Structure)的问题。
因此,不要过度监管行为,而要消除行为动机。职业囤标人的商业模式其实并不复杂:申请商标 → 获得注册 → 等待市场需求 → 转让获利。其中,真正创造收益的并不是申请和注册环节,而是最终的转让环节。从经济学角度看,转让环节才是价值实现环节(Monetization Point)。也正因为如此,商标囤积行为的核心治理节点并不在申请阶段,而在退出机制与变现机制。因此,与其不断增加监管成本,不如直接切断其获利路径(Profit Channel)。正如一句经典的经济学思维所言:Don’t regulate the behavior. Remove the incentive. (不要过度监管行为,而是消除行为动机)。如果投机行为无利可图,市场主体自然会退出。
二、从审查导向逐步转向激励约束导向
从第一性原理出发,治理逻辑其实可以简化为:发现问题 → 分析获利模式 → 切断获利路径 → 市场主体自动退出,从而形成完整闭环。在这一思路下,商标治理模式也可以从传统的“审查导向”逐步转向“激励约束导向”。具体而言:申请阶段保持开放;注册阶段保持开放;获利阶段重点监管。
与其把大量资源投入到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,不如重点规制风险真正实现的环节。因为从监管角度来看:不需要额外增加审查资源;不需要过度依赖对申请人主观动机的判断;不需要不断增加代理机构的义务;而是通过制度设计,让投机行为失去经济价值。
笔者认为,可以考虑建立制度A:商标使用承诺+信用惩戒;制度B:转让限制。两种制度并不互斥,可根据治理目标进行组合适用,个中细节留待各位专家斟酌考量。
制度A:商标使用承诺+信用惩戒
申请注册商标时,由申请人提交《商标使用承诺书》,承诺将在合理期限内实际投入使用。在规定期限届满后:已实际使用的,正常维持权利;未实际使用但有合理理由的,可继续保留;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使用的,则根据情节和比例原则给予相应处理。例如:
撤销商标注册;
行政罚款;
纳入信用监管名单;
限制后续大量申请行为。
这种制度不再依赖对申请人主观意图的判断(猜测),而是通过申请后的客观行为进行验证。
制度B:转让限制,切断获利路径
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标转让制度。实践中,大量囤积商标最终都是通过转让实现收益。因此,对转让环节进行合理规制,可能比单纯强化申请审查更有效。
例如:对于商标转让申请,可以要求申请人一并提供转让理由。对于企业并购、重组、破产清算、继承等正常商业行为,自然应予支持。但对于缺乏合理商业背景的交易,则可以不予核准。如此一来,商标制度既不会影响正常市场交易,又能够有效压缩职业囤标人的生存空间。
结语
商标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,而非成为投机套利工具。治理囤积商标问题,当然需要必要的审查与监管,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层面重塑申请人的成本收益结构。当囤积商标不再有利可图时,市场自然会作出选择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商标囤积治理的重点,或许可以从“审查导向”逐步转向“激励约束导向”,并可以附加“行为后果导向”。
